近日,一家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根据申请材料,在新三板上市期间,为享受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的税收优惠,合伙股东解散,将原合伙股份转让给自然人合伙人,将自然人间接持股转换为直接持股。审核时,交易所询问:非交易转让未纳税是否符合税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回复称,合伙企业已完成注销程序,其各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由其原合伙人按出资比例继承,非交易转让不属于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信息一经披露,就引起了业界的热烈讨论:公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股票非交易转让是否涉及税收问题?
非交易转让非常流行,税收优惠是重要原因
所谓非交易转让,是指股票所有权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转让,而不是以交易的形式。目前,非交易转让主要包括继承证券转让、向注册国内慈善基金会捐赠证券转让、离婚财产分割证券转让、法人资格损失证券转让、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证券转让等。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票非交易转让事项较多。据笔者统计,截至发布时间,2021年,31家上市公司已完成股东因法人资格丧失而进行的股票非交易转让。如按公告日股票收盘价计算,非交易转让股票市值超过177亿元,股票数量约为4.15亿股。其中,单笔非交易转让量最大的为5946万股,单笔市值最大的为31.8亿元。
实际上,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解散清算时不愿意出售股票,而是选择将股票转让给自己的投资者。此时,他们经常使用非交易转让。今年9月3日,a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9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0%)已通过非交易转让证券登记为a股东,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转让登记确认书。
一些上市公司的合伙股东经常做类似的操作。今年9月17日,B上市公司宣布,由于公司股东B合伙解散清算,主体资格丧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15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7%)已登记为B合伙企业47名合伙人,相关手续已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合伙企业本身没有法人资格,但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将所涉证券转让给合伙人的,按照上述法人资格的丧失办理非交易转让。
非交易转让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可以享受一系列资本利得所得税优惠,将非交易转让给相关股东或合伙人,并将自然人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相关自然人在取得上市公司股息时,不仅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差异化的税收待遇,还可以享受未来出售股票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转让环节是否纳税?关键是要确定业务的本质
在实践中,因法人资格丧失而进行股票非交易转让的涉税纠纷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款?若要,又该如何计税?事实上,要解决这个问题,确定业务的本质是关键。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清算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公司清算时,应当清理资产。对于实物资产,公司可以出售或分配给股东。因此,公司在清算注销时,如果选择将股份分配给股东,则属于公司清算的内容,即清算公司将股份分配给股东作为剩余财产。其业务实质是清算企业以股票资产换取股东持有的股权。也可以理解,清算企业回购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回购对价为公司持有的股份。笔者认为,公司在清算注销时,将上市公司股份分配给股东,需要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分别计算印花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合伙法》还规定,合伙期届满后,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清算。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债务清偿后,其余财产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由此可见,由于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合伙企业的财产并非自然等同于合伙人的财产。因此,笔者认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股属于合伙企业以股票形式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合伙企业还需要按照销售情况计算增值税和印花税。同时,合伙企业还应确认股票转让收入(实质上是清算收入),并纳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合伙人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重视税务风险,准确处理非常重要
通过对股票非交易转让业务的实质性分析,股票非交易转让中的非交易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概念。在税法中,只要股票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必须按交易进行税务处理。拟上市公司认为,合伙股东解散时,股票非交易转让不属于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企业办理股票非交易转让时,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在印花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办理股票非交易转让的企业需按0.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股票转让前一天的收盘价计算。
在增值税方面,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股份分配给股东,属于有偿转让股份,增值税需要销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36)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余额计算缴纳。笔者认为,此时的出售价格应该是清算企业做出剩余财产分配决定时的股票交易价格。
在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在处理清算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第六十条文件第四条还规定,企业全部资产可以实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去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和债务偿还损益后的余额为清算收入。因此,在清算注销过程中,企业以剩余财产分配的形式将股份转让给自然人股东,需要根据可变现价值确认股份的转让收益或损失。笔者认为,企业分配清算收入的,还应当确认股票交易价格,确定股票的可变现价值。
清算企业为合伙企业的,仍需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其股份转让收入也应作为经营收入,清算收入应在合伙层面计算,合伙合伙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税。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非交易转让中的股票金额一般较大,一旦出现涉税问题,涉税金额将较大。但据笔者了解,大量企业在股东解散清算时没有考虑股票非交易转让的税收成本,也没有注意到涉税问题。非交易转让相当于免税或非税收转让,非交易转让时没有缴纳相关税款,留下了很大的税收隐患。股东解散清算时,如果股票的非交易转让环节不纳税,将导致国家税款的永久流失。因此,建议相关企业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积极规范涉税处理,防范相应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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