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了大病,不一定就能申请低保;没生大病,不一定就不能申请低保。生了大病,与申请低保之间不一定就有着必然的联系。
生了大病不能继续工作了,说明生病者不是企业职工,就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有用人单位的职工,这就要比没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强多了,因为职工得病了,还有用人单位在那里支撑着呢。
而灵活就业人员一旦生了大病,又没有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驾护航,那可就麻烦大了,本来就没有什么稳定的收入,还要拿出大把的钱看病,压力要多大就有多大。
要是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得了大病,还有一个医疗期问题。在医疗期之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要支付病假工资。
医疗期根据生病职工总的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比如说总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限为6个月;总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的,医疗期限为24个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任何一个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都要远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如说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为2320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为1245元,前者比后者多出1075元。
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是每月1856元,这是职工在治疗期的最低病假工资标准,要高于北京同期每月1245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这样一来,请病假职工的每月收入就要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
在治疗期内的职工,用人单位还要为其缴纳五险一金,请病假职工的收入就更要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了。
即便是最长24个月的治疗期结束了,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比如说患者在这家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解除与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予以双倍经济赔偿,用人单位没有必要冒违法法律的风险与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患病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凡是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职工就可以提前办理病退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了。
最低生活保障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一系列救助,这些都是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部分。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制度,只有参保缴费且达到一定年限和一定年龄,才能享受相关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助制度,不是每一个人就能随意享受的,其有着严格的准入条件,不是一申请就能轻易获批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原创:周凤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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